特力安供應商訂單說明
1. 交貨與允收:如果採購訂單貨物的部分或全部無法於指定的日期交貨或採購訂單包括未經批准的 貨物或貨物不符合 3M 指定規格,則訂單取消和退貨由賣方承擔。“買方”可以批准賣方修改的交貨 時間表,唯因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或“買方”可取消採購訂單不承擔任何責任,直到 買方實際收到並接受貨物,否則視為訂單未完成。
2. 付款:付款依據雙方談定之付款條件.付款金額非依訂單內容給付, 買方得依交貨錯誤、短少及 產品瑕庛或其它賣方不符合之項目調整付款。
3. 價格:每一採購訂單列出產品價格,賣方應盡最大之努力降低或免除其供應商所提價格之調漲, 並透過賣方自行持續改進以抵銷勞工及管理成本之增加。雙方當事人應定期進行溝通以建立降低成 本及增進品質之目標,並導入計劃以達成或超越前述目標。若賣方於相同交貨及數量條件下,卻以 較低價格銷售產品予任何其他客戶(賣方之關係企業除外),則賣方應於五個營業日內通知買方。買 方並將於所有產品送達後,依生效後之較低價格給付貨款。訂單價格修改應有書面通知確認。
4. 法規:賣方應獨自負責安全地履行本合約規定之工作,及負責在賣方生產場所工作或訪問之任何 人員之安全。賣方承諾其將自行或透過其核可之轉包商依相關法律及健全環境、健康及安全慣例, 妥善管理、包裝、黏貼標籤、儲存、處理、清除、運輸及處理產品於製造、包裝或裝運中所產生之 所有廢料 (以下簡稱「廢料」)。買方並非賣方生產場所產生危險或有毒物質之製造者或處理者,且 不負任何責任。
5. 保密義務: 無論買方是否有特別註明其為機密之資訊(以下簡稱「買方機密資訊」),賣方將於本合約期間內取 得未為公眾所週知,有關買方及其關係企業之研發、設計、生產或銷售產品之方式之資訊,或有關 買方經營其事業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有關買方產品、產品需求及規格、買方行銷、客戶及業務等資 訊。買方機密資訊並包括本合約所有條款。賣方對於所有買方機密資訊均應予以保密,並以保護自 身機密資訊之注意為之,但不得少於合理注意之程度。賣方應確保其員工、代理商及轉包商受該保 密義務之拘束。 賣方僅得於履行本合約義務之目的下使用買方機密資訊。若買方提供賣方任何構成買方機密資訊之 有形材料,除有買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外,賣方承諾不得分析該材料之成份及結構。賣方應依據買方 之書面請求或於本合約終止時,返還或運送所有屬於買方機密資訊之有形材料。賣方之保密義務不 包括資訊:(1)於公眾已知;(2)賣方有書面記錄證明其已於買方提供資訊前已知悉;(3)於未違反任 何合約或法律之前提下自第三人處取得。
6. 延遲交貨:賣方應依採購訂單之規定,將產品按時運送至買方指定處所。賣方須依買方之驗收通 知,將瑕疵產品載回重製或更換,並於買方指定日期將處理完成之產品送回買方。若賣方未依指定 日期送回或產品品質仍無法符合規格時,則視為延遲交貨。
7. 包裝:賣方必須遵照規格包裝產品。買方得於30日前通知變更包裝規格,但基於健康或安全理由 所為之變更得毋需事前通知。
8. 商標:賣方僅得依據規格使用買方之商標、商品名稱或企業標章。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本合約 並不創設或表示授權或允許賣方使用任何買方標章,並且明示禁止任何買方標章未經買方授權使 用。賣方不得於本合約期間或期間屆滿後:(1)爭執或主張買方標章之任何權利,或造成、允許任何 可能減損、誤導或降低買方標章重要性之情事;(2)使用買方之名稱於任何促銷資料,或聲稱與買方 或買方之關係企業有所關聯。賣方應依據買方指示返還或銷毀所有包含買方標章之材料。
9. 擔保:賣方明示擔保 (1) 產品均無任何設計(包括賣方參與產品之設計)、原料、製造及工藝上 之障礙或瑕疵;(2)產品應確實符合規格及其他買方以書面傳達之要求;(3)產品均無侵害任何第三 人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權、Know How及營業秘密 等);(4)賣方應依據所有適用之國際、國家、州及地區性條例、法律、規章、法令及規則,包括但 不限於環保、危險廢棄物處理、職工安全、運輸、健康、勞工事項等(以下簡稱「法律」),履行 本合約之義務;(5)遵守買方人力資源供應商準則及不得聘用童工。賣方應遵守地區性勞工法令,包 含有關歧視、最低年齡限制、工作時數、報酬、工作條件。賣方並應避免使用精神或肉體上之壓 迫、強制勞動及/或體罰,並提供工作人員符合適用法律規定之安全及健康工作環境。(6)遵守有關於環境、衛生、安全、運輸、勞工與商業行為準則等相關法規 (7)貨品於買方驗收合格前,所發生之毀損、短缺、變質或其他損害,除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外,概 由賣方負責。
10. 保險:賣方應於本合約期間以自己之費用辦理每一事故之綜合責任保險,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生產場所之營運、產品責任、履約責任等,並以買方為附加被保險人。賣方並應依買方要求提供確 認前項投保範圍之保險證明。賣方應為其所有員工辦理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勞工保險。
11. 範圍:訂單依雙方議定之價格,為買方製造、生產、包裝、加工及/或儲存某些產品。對於產品 之各項要求應以買方之採購訂單(以下簡稱「採購訂單」)加以規定。賣方接獲採購訂單後若有異 議,應於接單後三個營業日內向買方提出,否則即視為接受該採購訂單,非經買方書面同意不得取 消。未經買方事前書面之同意,賣方無權將產品轉包或分包予他人生產製造。